你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
我支持职业打假
自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实行以来,出现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判决案例,支持职业打假人,因而在社会出现一批职业打假人。
在职业打假人中,良莠不齐,难免鱼目混珠。某些人以打假为名,以捞取暴利为目的。或者披着“职业打假人”的外衣,“空手套白狼”,整垮企业为目的,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法律肯定职业打假人,法院支持职业打假人。
但绝不能让利欲熏心,心术不正的所谓“职业打假人”的阴谋得逞,玷污了职业打假人的好名声。
现在到了规范“职业打假人”的时候了。
四川网名“依律而动”律师提出职业打假人应经过许可的建议。
我认为,这个建议很好。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重视,加以研究,制定职业打假人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这个职业打假人管理办法,以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解释为主。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条款的立法解释,以及法学研究机构,法学高等院校学理解释,把职业打假人合理定位,职业打假人意味着他不是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要经过许可,颁发职业打假人执业资格证书。纳入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无执业资格证以职业打假人名义打假为违法,按照招摇撞骗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职业打假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对无根据乱打假造成市场主体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对职业打假人的监督管理等做出规范。
对打假的范围,突出重点,做出规范。以有利于大众行业发展,有利于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打假人的报酬,不在“10倍惩罚性赔偿”中支付。
在举报人的奖励基金中支付。
职业打假人发现有假案的,可以取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职业打假人举报奖励办法,按照办法给予奖励。
职业打假人发现假案,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为有必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支持职业打假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防止职业打假人抛开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滥诉浪费法院资源。
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充其量就是一个投机取巧,想不劳而获之人,决不支持。
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真打假的支持!为谋取个人利益,以钓鱼的手段,坑害弱小商家的,属于不当得利,坚决反对!
职业打假本身不合法,没有上岗证,啥证件都没有,什么职业打假本身就是假,以打假名义碰瓷敲诈才是真的
我理解他们就是跟现在的碰瓷专业户差不多。只不过他们算是合法的而已。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帜干丧尽天良的勾当。这些人大多是些好吃懒做的混混,真正的假货他们也打不着。专挑软柿子捏。
不支持!专钻法律空子,为富不仁。专欺压哪些遵纪守法,为了生存艰难做点小本民族食品的百姓?
我觉得需要理性看待,只要不违法,就应该支持,社会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管理,也需要广大群众监督。职业打假,无论其处于什么目的,只要不违法,那是选择的自由!
打假永远在路上,全社会都要为此倾注力量并将打假持之以恒的坚守下去。
有人以打假为职业,长期专注某一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辅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清理整治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利益与健康把关,这当然是令仇者痛、亲者快的好事。
與论应该关注他们卓越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会反响,而不是抱着某种阴暗心态,嫉妒和非议他们在理赔方面(冒着人身被侵害风险)应该得到的个人所得。
关于职业打假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
笔这认为应当支持。制假售假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无论什么时候人民群众都应当积极广泛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法律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所以职业打假人依法同制假售假作斗争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法律秩序,也保护了潜在的广大的消费者的权益,他们理应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而且,面对打击报复、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贫乏、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一般群众难以凭借自身能力维护自身权益,专业打假就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是不同视角和站位的监督,二者互相促进互相监督相辅相成,在不同立场角度同制假售假作斗争,缺一不可。
当然,各行各业都有不学无术、唯利是图的害群之马,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自有法律制裁,但不能因此噎废食,全盘否定,应当全面的分析解决问题,完善制度正确引导和督促社会监督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