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我已远嫁外地多年,有两个哥哥,一个弟弟,分田地、财产的时候,他们抢着要。可如今,年迈的父亲生病住院了,却没人承担医药费?老母让人打电话给我。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法律的基本规定
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我国有几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规定,具体是:
1、2017年通过、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很明显,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抚养和赡养关系也是相互的,强制性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是侧重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其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其第十五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同时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很明显,赡养人即包括儿子,也包括女儿,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法律责任也是平等的,这种义务也是强制性的,不得拒绝履行;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儿子的配偶——即:儿媳妇——和女儿的配偶——即:女婿——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以放弃继承权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父母如果离婚,也不影响儿女承担的赡养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共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则是从老年人去世后其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角度,规定老年人的遗产的基本准则。
其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明确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很清楚,这里也没有对继承人是儿子和女儿做出任何区分,也就是说:儿子和女儿应该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则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角度,规定了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养子、养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和亲生儿子、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更进一步说:亲生儿女与收养的儿女之间法律地位平等,都对父母负有相同的、平等的赡养义务。
二、出嫁的女儿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吗?
综上所述:无法是亲生儿女,还是收养的儿女,都是法律上地位完全平等的儿女;法律上也不区分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完全平等地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都是法律规定,毫无疑问,都应该得到严格遵守并切实地履行好身为儿女的法定义务,给父母一个尽可能好的夕阳生活。
应该指出的是: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整整三十多年的情况下,我国己经有大量的独生儿子,也有大量的独生女儿,父母亲己经上了年纪,这些人如何给父母养老,其实己经是一个严竣的社会问题。对于夫妇都是独生子女的小家庭来说,经济负担、照料护理责任都更为沉重。
更令人扼腕叹息是:还有少数独生子女因各种原因己经去世,这就是所谓的失独家庭,只留下老无所依的父母,虽然现在有失独家庭补助,但亲情的缺失,是任何手段都无法补偿的。
另一方面,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所形成的父母区别对待儿子和女儿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表现为:儿子是父母财产的继承人,女儿的继承权被父母违法剥夺;有些儿子不能很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却一味要求女儿尽可能扩大赡养义务,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
还有,独生子女成年后去外地工作,很现实地又造成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到位。时不时出现的典型案例,无情地冲击着国人的道德底线。
回到题主的问题,出嫁的女儿,肯定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并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对于有兄弟姐妹几个人的赡养人来说,只需互谅互让,平等地协商、交流、沟通,有钱的出钱,在家的善尽生活照料、精神上抚慰的责任即可。对于独生子女来说,当然只能自己想办法了。
只有当儿女们没有赡养能力时,就可以提出申请,将老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即: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所谓的“没有赡养能力”,最基本的特征是赡养人为特困人员、低保户。这方面的政策体系是完备的,执行上也是比较得力的。
能问出这个问题,说明这个人是个法盲,其父母也是个重男轻女的老古董,心里只有儿子,没有女儿。真真正正的把嫁出去的姑娘,当成了泼出去的水。做女儿的才会那么心寒,提出这个问题。
老话说;养儿不知娘辛苦,养女儿才知道报答母亲的恩。女儿就是父母的贴心小棉袄,在这个世上就没有几个姑娘出嫁了,不牵挂自己的父母和关爱自己父母的人。
有的偏向父母的女人,为了娘家的父母能过上幸福安乐的日子,甚至不惜抛夫弃子离婚,也要维护他们的利益。这个女儿肯定是绝望了,才有不赡养她父母的想法。
严归正传,依据法律,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子女长大成人,就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赡养关系是建立在抚养关系上才能成立的,也是以谁付出,谁受益为原则的。
由于你的父母从小抚养你长大,依法律规定,你必须得履行蟾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和帮扶他们的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也与父母财产继承方面,你受益多少有关联。如果父母剥夺了你的财产继承权,那你在赡养父母方面就分责任承担,应该是三七开,还是二八开,也就是出钱多少的问题。如果是男女平等的继承财产,那么作为子女,就应该平摊父母的赡养费用,才是正确的。
我国家庭观念比较强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题主描述:你远嫁外地多年,有两个哥哥,一个弟弟。他们分财产的时候抢着分,没有想到你。如今,年迈的父亲生病住院,却没有人来承担医药费,老母亲反而打电话给你。由此看出,你哥哥和弟弟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相关条例的规定。签于此,我给你的解决方案如下:
首先让你了解一下,我们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有控告父母的权利,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负责生活费和教育费。
若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经济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父母赡养费的权利。
(1)你先与哥弟商量,如果哥弟执意不管父亲的医疗费,你就把真实情况反映到当地法院,由法院来调解此事。若法院调解无果,你与配偶商量好后,来承担父亲的这笔医疗费。
(2)你把相关情况写成文字上交到当地法院。要求法院把父母的财产分一部分归你。
谈到这里,我心里“咯噔”一下替你父母感到难过,为你哥弟的行为而愤怒。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你的哥弟不承担父亲的医疗费,就让法律来惩罚他们吧!我相信你是一位孝顺的女儿,预祝你父亲早日康复!
嫁出去的女儿,毫无疑问,当然是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
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谁也不能逃避赡养父母、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子女,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管是嫁出去了的女儿,还是未嫁出去的女儿,如果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律都是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的。只要是子女,不分男女、不管婚嫁,都应该赡养父母,概莫能外。
至于题主说的,应该是农村的情况。
的确,中国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基本都是这样的。家里的田、地、房子、财产,基本都是传给或分给儿子,不会给女儿。
女儿基本上都是在出嫁时,家里会备置一份陪嫁的嫁妆,至于大小、多少、厚薄,全由父母亲及家庭财力决定。嫁人之后,家里的一切,似乎就真跟女儿没有多大关系了。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千百年来,尤其是广大农村,一直流传着一句家喻户晓的古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直接印证了中国女儿出嫁后,在娘家的地位和状况。
当然,这话是明显带有很重的封建思想色彩的。我们现在已是现代社会,这种观念是应该摒弃掉的。现在在国内的城市里,这种思想的确是已经改变了,在家庭财产面前,儿子、女儿基本上都一样了,然而,农村还是不行,女儿出嫁从夫的状况很难改变。
但需要说清楚的是,农村人多数情况下,家里有事或父母出现状况时,基本也是儿子的事,嫁出去的女儿除了看望、照料等琐碎事情外,其它涉及钱财的事基本不管,或许这也算是一种变相的平衡吧。
象题主说的这种情况,父母亲病了打电话要女儿承担医疗费用的事,还是不多见的。这种事,存在几种可能,一是儿子非常穷困,根本无为承担费用,二是儿子极其不孝,不愿承担费用,三是儿子非常计较,一定要姐姐或妹妹一起承担费用,四是父母偏心儿子,认为女儿应该承担费用。
总之吧,无论是哪种情况,作为女儿,尽管生活在农村,尽管已经出嫁,但无论如何,毕竟是生你养大你的父母,既然是他们病了,也电话向你要钱了,还是能出就出吧,至于出多少、怎么出,你可以根据你娘家和自己家的情况而定。
有能力多出点,没能力则多跟哥哥、弟弟、姐姐、妹妹们一起商量,共同承担费用,一起解决父母亲的问题,让老人健健康康康、安享晚年。
只要你还活着就有赡养义务,别说你出嫁了,难道出嫁了就不是女儿了吗?更不要说你没有得到父母一分钱的遗产,这都不是理由,孝敬父母是你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
还有人说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这都是扯淡,你们结婚了组织了新家庭,对彼此父母都有赡养义务,不要说没有生你,没有养你,这都不是理由,因为她们是你爸妈,间接的说你们是一家人,别说父母,自己的叔叔你都有义务赡养。
只要你有能力就要照顾所有的亲戚朋友,什么叫亲情,为什么是亲戚呢?我看到过很多募捐,我经常问,他的家人努力了吗?他的兄弟是不是全力以赴了,自己的兄弟首先倾尽所有,我们才有义务资助,很多人说因为他生病,兄弟都不过日子了吗?当然了,你都没有爱心,我们外人为什么努力呢?
出嫁的女儿绝对有赡养义务,别说你出嫁了,只要你活着就有义务和责任,孝敬父母的同时不要忽略了公爹公婆,双方父母都是亲人,不要拿生没有生你来衡量,一家人不能说两家话。
假如你比较富有,天天花天酒地,西装革履,开着豪车,你叔叔在家穷困潦倒,衣不遮体,这是谁的耻辱,你考虑过吗?所以自己有钱了让亲人也过上幸福的生活这才是我们的义务,很多人会出来抬杠,我们没有义务,你知道什么是义务吗?孝顺难道只是自己的父母吗?
不管是出嫁的女儿还是没有得到遗产的儿子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我们不能拿回报谈义务,孝敬父母没有理由,照顾亲人不需要回报,希望大家理解,谢谢
出嫁的女儿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除了靠本身的努力外,还需要法律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女儿即使是出嫁了也应当对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具体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一是假如父母以前没有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做为女儿,无论是否出嫁,对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能因为父母曾经的过错而拒绝赡养义务;二是嫁出去的女儿不得为赡养扶助父母设附加条件,比如将赡养扶助义务与分家产、分土地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即使分不到财产和土地也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法定义务,嫁出去的女儿不得以任何理由而免除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三是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也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女儿的孩子要替母亲赡养外祖父母。
对这样明白的问题都会产生疑问,你这个人的思维绝对不正常。
他(她)们生了你,养了你,你就应该反哺,这是最简单的道理。
按照我们这里的习俗,像你们家的情况,你父母有病,作为女儿女婿应去看望一下买点营养品和给个红包。在家的几天尽量多服侍照顾下父母。
你三个弟兄对你父母的赡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你父母生病住院的一切费用和主要照顾服侍工作都应由他们共同承担。因为你父母的财产主要全分配给他们的。换句话说,倘若你父母自己有钱,故世后尚余很多钱,他们三兄弟也不会来分给你的。那末现在也只能由他们“承包”了。哪一个不管你父母,不尽赡养责任的话,可请求法律援助。
当然要是你经济条件比较好,而兄弟们有困难,你就多出一点钱也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