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是出纳,一年前就离职了,现在账对不上,说要我赔该怎么办?
凭什么让你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以上工作,用人单位给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经济补偿,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你与这个单位己无任何关系。
你是出纳,在大小单位的出纳是不可缺少的工作岗位。伱一年前离职,离职是否做了工作交接?出纳交接一般包括3项:1.帐目交接,在银行存款余额和现金余额处签名盖章。2.现金交接,当面点清。3.财务出纳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交接。在工作交接单上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一式3份,各持1份。自交接签字开始,只对移交内容负责,以后出现其他情况概不负责,因你己离开原单位出纳岗位。
你离职一年多,现帐对不上。
对帐,对谁的帐?伱离职时首先作为出纳与会计对帐,与会计对上帐了,你就可以交接。其次要有银行的对帐单,银行的对帐单与你的银行存款余额相符,伱就可以交接。其次,帐上的现金余额与当时的现金点清了,你就可以交接。
如果你的工作移交,这3项都对上帐了,并在移交单上签名了,现对不上帐,与你无关。
你离职一年,原单位找你说帐对不上,让你赔偿。一.让单位出示对不上帐的具体证据。拿不出,你可以不理会。二,我考虑原单位对你追责有个时效问题。
过去的《民法通则》,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有个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虽然《民法通则》废止,纳入《民法典》了。但这4项不可能无限期的追责。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撤销权也是一年内行使。
原单位对离职一年多的出纳,是否有权追责暂且不提,从时效上我认为时过境迁,原单位无权追责原出纳。还是查查这一年的出纳工作情况吧。
如果原单位起诉你赔偿,你有证据离职出纳工作已移交了,你就不会对于帐对不上负责,更谈不上赔偿。
多谢邀请!
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待核实后,不是你的问题当然你不应该负责任,如果属于你的问题,你的责任是推脱不了的。
你在单位已经离职一年了,现在对不上账与你毫无相干,正常情况下,你离职同时必须把账目交待清楚,不然怎么能批准你离职?现在原单位账目出现问题,也许你离职后,他们故意做假账陷害你,要求你赔偿账目亏欠款,坚决拒绝,不予理睬,等待单位起诉,即使起诉,法院绝不会支持无理取闹。
当年没有交接手续吗?
如果当年交接完整,不用慌张,有帐可查的,银行有流水,你只用负责到你离职的那一天就可以了。
财务制度上为什么要设出纳员这个岗位?出纳对应的是会计,为了消除会计既管帐又管钱,容易出现贪污的弊端,所以在会计以外,另设出纳一职,也就是会计专门管帐,出纳专门管钱,钱帐由俩人分管的财务制度。
办事员或采购员需要花钱时,打欠条用借款的形式向出纳员支取现金,出纳用办事员的欠条,临时记自已的现金帐。办事员事办完后用发票报帐,冲掉办事时的欠款,抽出自已的欠条,这笔帐就与办事人员无关了。
出纳员用发票记自已的现金帐,记完现金帐将发票交给会计,会计用发票记总帐,所以在财务上,发票也被称为“传票”也即出纳记完现金帐之后,发票是要传给会计去记总帐的,因为是用同一张发票记帐,所以一般来说,会计的总帐和出纳的现金帐是一致的,即使会计或出纳有一方记错帐了,那么出纳的现金帐和会计的总帐就会出现余额不符的情况,这在每月月底单位财务总结对帐时就能发现,怎么可能出现出纳离职一年后出现对不上帐的情况?
出纳岗位是按照财务规定,承担本单位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库存现金、证券、财务印章等相关工作。
你之前是出纳,离职时根据企业离职的相关规定,一定会履行移交手续,并在移交完成后在第三方见证下,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三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才可以离开公司。
出纳岗位离职移交,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帐册移交、现金实物移交、印章移交。
帐册移交,一般在核对余额平衡无差错后,对移交前你做的帐目进行封存,并由你承担一切责任(被人删改除外);移交后所从事的簿记工作与你无关。
现金等实物移交,这主要指现场实物移交。先列移交清单。在第三方的见证下,双方对帐目、现金和实物做到“帐与物”相符之后,双方和第三方见证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后,移交完毕;
三、财务印章移交,比较简单,开列清单,清点移交印章,核实无误好,三方签字生效。
四、所有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和公司各执一份。
你说自己是出纳,离职一年后,公司发现账对不上,要你赔钱,怎么办?
其实这很好应对:
如果账目对不上,在你离职期间封存的账目没人动过手脚,那么,你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账目没有问题,现金等实物和印章发生问题,则与你无关,你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顺便告诉你,应积极配合老单位查账,不能用“离职”来唐塞和推托,离职后的行为更能反映一个人的品质和职业素养。
以上仅供参考。
你若是没做亏心事就不怕鬼敲门,与你无关的事你就不用怕,若是有你的责任,你该赔就得赔。单位财务的要求是日清月结,账帐相符,账实相符。你在做出纳时这些你按规定做好了没有。再就是你离职交接帐务时,应该有你,接手人,会计,监交人四人共同在场,你把所有的账务都对好,所有的银行存款,账目要相符。应收款到账的,没到账的,都要做出合理说明。接手人都清楚明白,你们三人也都同意后,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交接表一式四份,你,会计,接手人每人一份,还有一份财务科留作档案,你就算把账目全交出去了,以后再发生的业务与你无关了。
你离职一年了,财务对不上账要你陪。我们真是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这就有
几个问题需要问你了。一 你当出纳时的账务是否很清楚,没有差错。二 你离职时按要求做财务交接了没有。如果这两条你都按要求做了,没有任何差错。那这时,你可以拿出交接表来给他们看看,你交账时没有任何问题的。现在对不起账与你无关,你不用任何赔偿的。如果你就账目混乱,没做任何交接,没有任何东西能证明你的清白,那现在对不上账,要你赔你还是要赔的,谁叫你不按规定办事啊,这就是教训吧!哎,离职一年了,对不上账要你赔,可见这个单位也不是正规单位,他们的财务是多么混乱!
你就去原单位对账呗!对清楚就没事了。不过嘛,对账期间,原单位需要支付你劳务费滴,事先签一个协议,商议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①能对上帐,原单位支付你劳务报酬;②对不上帐,你就赔。
如果当时你和公司新的财务完成了各种交接,并且领导都认可,签字确认了,你就没有义务去公司核对和赔偿,你和原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很简单,扪心自问你有没有做手脚!
如果你做手脚了,赶快回原公司,稳妥处理,否则你麻烦大了。
如果你没有做手脚,那有两种处理:
1,觉得原公司对你不错,可以回去帮忙解决。
2,对原公司本就心中不满,那就不予理睬。哪怕他告到法院,也无法让你赔钱
有交接就和你没关系。没有交接程序你就有麻烦!找个法务和你一起解决问题吧!还有出纳和会计是相互制约的,也相互有责任。并非一言堂,除非你们不正规!